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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事宜的补充通知
发布时间: 2017-04-27 【字体: 来源: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

  

川外侨发〔2017〕2号
  

  各市(州)外事侨务办,商务厅、省工商联:


  为更好地服务于我省民营企业“走出去”,现明确:

  1.持因私护照的APEC商务旅行卡持有人回国后10日内将旅行卡交企业统一保管;

  2.请持卡人所在企业制定管理细则并报相关部门备案,于每年底向备案部门报告使用和管理情况。市(州)企业向属地外事侨务部门报备;由商务厅、省工商联推荐的企业向相应推荐部门报备;向我办直报的企业向我办报备。

  之前有关规定与此要求不相符的,以此通知为准。

  特此通知。

  

 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

  2017年1月24日